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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黨員工作細則(試行)

作者:     日期:2012年05月24日     點擊數:    來源:

(中共中央組織部1990年8月1日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為了切實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戰鬥力,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要把吸收具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 發展黨員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要求出發,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第四條 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願的原則和個别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五條 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衆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六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七條 黨組織要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并采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内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第八條 黨支部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的措施。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将培養、教育的有關材料,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九條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後,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和黨内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讨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曆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确定為發展對象後,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内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一條 基層黨委要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時間一般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個學時)。主要學習《中國共産黨章程》、《關于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因客觀原因不能集中進行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輔導。

沒有經過培訓的,除個别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二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四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1 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表現、經曆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2 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3 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五條 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須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支委會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讨論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第十六條 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申請人應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讨論,并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内。

支部大會讨論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

第十七條 黨支部要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材料,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十八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工委,下同)審批。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要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縣以上黨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黨總支和大型廠礦企業、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黨總支,經縣以上黨委授權,可以審批黨員(需注明是授權的)。

臨時黨支部、臨時黨委無權接收、審批預備黨員。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第十九條 黨委審批前,要指派專人(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對《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并同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将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并向黨委彙報。

第二十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讨論、表決決定。

黨委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黨委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内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及時将上級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黨總支)組織進行。上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由黨支部舉行的宣誓儀式。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通過聽取本人彙報、個别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黨支部每季度要讨論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

預備黨員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将教育、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二十五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按時讨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按期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并報上級黨委批準。

第二十六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二十七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三個月内讨論審批。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并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二十八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将其《入黨志願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自傳、政審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保存。

第五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情況,地(市)、縣委每半年要檢查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要檢查一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并向下通報。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每年要向黨委和上級黨委的組織菠菜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黨章規定現象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黨委和組織菠菜要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一定要嚴肅查處。違反黨章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上級黨組織要對有關責任者批評教育,違犯黨紀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1990年9月1日起試行。過去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規定和解釋,凡與本細則不一緻的,均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1990年6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内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過三百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于黨員了解和直接參與黨内事務,有利于讨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确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确定。

第八條代表候選人數應多于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确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産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産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确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産生:

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

讨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讨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确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内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産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産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常委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章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讨論,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委、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将候選人的簡曆、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複。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一十一條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委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入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接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按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将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并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布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選舉收回的選票,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确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章監督和處分

第三十條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讨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辦法與本條例不一緻的,按本條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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